花垣服务区新建排污点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招标公告

发布日期:2019-11-26

 花垣服务区新建排污点建设工程施工招标公告     

1. 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花垣服务区新建排污点建设工程)已由 湖南省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湖南高速广通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资金来自企业自筹,项目出资比例为 100% ,招标人为 湖南高速广通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施工进行公开招标。

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 建设地点:湖南省湘西自治州花垣县,湖南高速花垣服务区。

2.2 项目建设规模及招标范围:花垣服务区位于湖南省湘西自治州花垣县,包茂高速2021公里处,总占地面积约60000平方米,建筑面积6200平方米,是集餐饮、加油、购物、汽修、旅游咨询等发服务功能的综合性服务区。 花垣服务区因位于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陆域范围内,不能设排污口。本项目将花垣服务区出水设计排放至牌楼隧道排水沟。排放的废水分为四部分,分别为服务区过路涵洞收集的地下渗水、服务区外东南侧路面初期雨水、服务区初期雨水、服务区达标污水。其中服务区外东南侧路面初期雨水、服务区初期雨水暂未接入出水流量渠,本项目预留排放管接管位置和排放容量。四部分废水均需满足各自排放标准后方可接入出水流量渠。

本次招标工程共分为 1 个标段。

招标内容:1.修建外排口集水池与标准排放口、安装巴歇尔槽、水泵、超声波液位计、排放管、阀门井、排泥井、检查井、土方开挖与回填、绿化恢复、道路开挖与恢复、管网配件、电线电缆、电控柜、零星材料等(详见施工图纸及工程量清单)。

2.负责办理施工许可证等报建手续、协调环保部、路政、交警、政府、与周边关系、按规定开展安全文明施工,设置相应的交通安全设施等,并承担全部费用。

3.恢复损坏的绿化、护坡、路面等设施。

4.拆除收集封闭服务区的交通安全设施,并按建设单位要求,移至相应的地点。

5.配合竣工等相应的验收,承担全部费用。

本次招标工程计划工期为:60天(自开工之日起) 。质保期:竣工验收合格后二年.。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须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持有有效的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具备市政公用工程总承包二级及以上资质或建筑工程总承包二级及以上资质;近3年(递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前一日回溯3年)内,独立完成1个单项合同价格不少于200万元的市政工程施工或建筑工程施工业绩,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

3.2 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3 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且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单位,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否则,相关投标均无效。

3.4招标人不接受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或在“信用中国”网站中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投标人报名。

4. 招标文件的获取

4.1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2019年11月26日至2019年12月2日24:00时,在湖南高速公路网上下载招标文件。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请在投标截止时间前10日内以不署名电子档形式将疑问发送至邮箱(278212500@qq.com)。

4.2 招标文件售价1000元,在递交投标文件时向招标代理机构支付

5. 投标文件的递交

5.1 招标人不组织进行工程现场踏勘,不召开投标预备会,有意参加投标者可自行到现场进行踏勘。

5.2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为 2019 12 月18 09  00 分,投标人应于当日投标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递交至长沙市万家丽南路2段29号湖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室(具体开标室详见交易中心大厅屏幕)交招标人签收,招标人在投标截止的同一时间,同一地点举行开标仪式。

5.3 逾期送达的、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或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将予以拒收。

5.4 投标保证金的递交:

投标保证金的金额:3.5万元

(1)投标人采用现金或者支票形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应当从其基本账户转出,投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以转账、电汇、网银方式从投标人基本账户一次性划款到以下指定投标保证金专用账号上(以到账时间为准)。

户    名:湖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开户银行:长沙银行湘府路支行

账    号:607013993

(2)采用银行保函时,应由投标人开立基本账户的银行出具保函,与银行查询授权书原件一并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交招标人。

6.评标办法

本项目评标办法采用 合理低价法 。

7. 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中国招投标公共服务平台、湖南高速广通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湖南省公共资源交易网、湖南高速公路网上发布。

8. 附件

附件1:资格审查条件要求

附件2:评标办法

9. 联系方式

招标人:湖南高速广通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地  址:长沙市长沙县星沙东升路8号

联系人:罗先生

电  话:0731-88702379

传  真:0731-88702351

 

招标代理机构:永利电子平台v8.5.7(2023已更新(哔哩/哔哩)                        

地  址:长沙市湘府东路二段199号招标大厦               

邮  编: 410003

联系人: 匡先生             

电  话: 0731-84555411      传  真: 0731-84553843              

 

投诉受理部门:湖南省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监察室

联 系 人:吴女士

电    话:0731-89757122

 

异议受理部门:湖南高速广通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联系人:罗先生

电  话:0731-88702379

2019 11 26

 

附件1:资格审查条件要求

附录1  资格审查条件(资质最低要求)

 

施工企业资质等级要求

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持有有效的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具备市政公用工程总承包二级及以上资质或建筑工程总承包二级及以上资质

 

注:投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5.1项的要求在“投标人基本情况表”后附相关证明材料。

 

附录 2  资格审查条件(财务最低要求)

财  务  要  求

  1. 投标人2018年度的净资产不少于 150 万元。

2、最近连续三年每年均为盈利。

 

注:投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5.2项的要求在“财务状况表”后附相关证明材料。

附录 3  资格审查条件(业绩最低要求)

 

业  绩  要  求

最近3年(指递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前一日回溯3年)完成过:1个单项合同价格不少于200万元的市政工程施工或建筑工程施工项目。

 

 

注:1.投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5.3项的要求在“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后附相关证明材料。

2.如近年来,投标人法人机构发生合法变更或重组或法人名称变更时,应提供相关部门的合法批件或其他相关证明材料来证明其所附业绩的继承性。

 

附录 4  资格审查条件(信誉最低要求)

 

信  誉  要  求

投标人不得存在“投标人须知第1.4.2项情形之一。

 

 

注:1.投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附录4和“投标人须知”正文第1.4.2项规定,逐条说明其信誉情况。

 

附录 5  资格审查条件(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最低要求)

人员

数量

资格要求

工作经验

在岗要求

项目经理

1

贰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注册证书(市政公用工程或建筑工程专业)、中级及以上职称(市政公用工程或建筑工程专业)、省级及以上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B类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编号为B类)。

最近3年(递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前一日回溯3年),担任过一个市政工程或建筑工程施工的项目经理或总工。

均无在岗项目(指目前未在其他项目上任职,或虽在其他项目上任职但本项目中标后能够从该项目撤离)

项目总工

1

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市政公用工程或建筑工程专业);省级及以上建设部门核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编号为B类)。

 

 

注:1.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不得处于暂停执业处罚期内,且未被取消资格。

2.未在投标文件中填报的人员不作为评审依据。

3.投标人必须按投标文件中填报的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进场,否则招标人将取消投标人的中标资格。

 

 

附件2:评标办法

评标办法(合理低价法)

评标办法前附表

条款号

评审因素与评审标准

1

评标方法

综合评分相等时,评标委员会依次按照以下优先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确定中标人:

(1)评标价低的投标人优先;

(2)随机摇号确定排序。

2.1.1

2.1.3

形式评审与响应性评审标准

评审标准:

(1)投标文件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内容填写,字迹清晰可辨:

a.投标函按招标文件规定填报了项目名称、补遗书编号(如有)、工期、工程质量要求及安全目标、环保目标、投标报价等;

b.投标函附录的所有数据均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c.投标文件组成齐全完整,内容均按规定填写。

(2)投标文件上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的签字、投标人的单位章盖章齐全,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3)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提供了投标保证金:

a.投标保证金金额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金额,且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

b.若投标保证金采用现金或支票形式提交,投标人应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之前,将投标保证金由投标人的基本账户转入招标人指定账户;

c.若投标保证金采用银行保函形式提交,银行保函的格式、开具保函的银行均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之前向招标人提交了银行保函原件。

(4)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代理人签署投标文件的,须提交授权委托书,且授权人和被授权人均在授权委托书上签名,未使用印章、签名章或其他电子制版签名代替。

(5)投标人法定代表人亲自签署投标文件的,提供了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且法定代表人在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上签名,未使用印章、签名章或其他电子制版签名代替。

 

 

 

 

 

续上表

条款号

评审因素与评审标准

2.1.1

2.1.3

形式评审与响应性评审标准

  1. 同一投标人未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

(7)投标报价未超过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如有)。

(8)投标报价的大写金额能够确定具体数值。

(9)投标人若填写工程量固化清单,填写完毕的工程量固化清单未对工程量固化清单电子文件中的数据、格式和运算定义进行修改;工程量固化清单中的投标报价和投标函大写金额报价一致。

(10)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未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限。

(11)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12)权利义务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a.投标人应接受招标文件规定的风险划分原则,未提出新的风险划分办法;

b.投标人未增加发包人的责任范围,或减少投标人义务;

c.投标人未提出不同的工程验收、计量、支付办法;

d.投标人对合同纠纷、事故处理办法未提出异议;

e.投标人在投标活动中无欺诈行为;

f.投标人未对合同条款有重要保留。

(13)投标文件正、副本份数符合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规定。

2.1.2

资格评审标准

(1)投标人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和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

(2)投标人的资质等级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3)投标人的财务状况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4)投标人的类似项目业绩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5)投标人的信誉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6)投标人的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资格、在岗情况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续上表

条款号

条款内容

编列内容

2.2.1

分值构成

(总分100分)

评标价:100分

2.2.2

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

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

在开标现场,招标人将当场计算并宣布评标基准价。

(1)评标价的确定:评标价=投标函文字报价

(2) 理论成本价的确定:

按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5.2规定计算。

(3)评标价平均值的计算:

除按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5.2目规定开标现场被宣布为不进入评标基准价计算的投标报价之外,所有投标人的评标价去掉一个最高值和一个最低值后的算术平均值即为评标价平均值(如果参与评标价平均值计算的有效投标人少于5家时,则计算评标价平均值时不去掉最高值和最低值)。

(4)评标基准价的确定:

评标基准价=(最高投标限价×0.5+评标价平均值×0.5)×(1-下浮系数)

下浮系数将从1%、2%、3%、4%、5%中在第二信封开标现场随机抽取。

如果投标人认为评标基准价计算有误, 有权在开标现场提出,经当场核实确认之后,可重新宣布评标基准价。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应对招标人计算的评标基准价进行复核,存在计算错误的应予以修正并在评标报告中作出说明。除此之外,评标基准价在整个评标期间保持不变,不随任何因素发生变化。

 

 

续上表

条款号

条款内容

编列内容

2.2.3

评标价的偏差率计算公式

偏差率=100% ×(投标人评标价-评标基准价)/评标基准价

偏差率保留4位小数

条款号

评分因素

评分标准

2.2.4

评标价

100

评标价得分计算公式示例:

(1)如果投标人的评标价>评标基准价,则评标价得分=100-偏差率×100×E1

(2)如果投标人的评标价≤评标基准价,则评标价得分=100+偏差率×100×E2

其中:

E1是评标价每高于评标基准价一个百分点的扣分值,E2是评标价每低于评标基准价一个百分点的扣分值,

E1=2, E2=1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3.4.3项修改为:

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且其评标价低于理论成本价时,应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并否决其投标。理论成本价的确定按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5.2.4.1目规定计算。

补充3.9.3:评标报告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招标项目基本情况;

(二)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

(三)监督人员名单;

(四)开标记录;

(五)符合要求的投标人名单;

(六)否决的投标人名单以及否决理由;

(七)串通投标情形的评审情况说明;

(八)评分情况;

(九)经评审的投标人排序;

(十)中标候选人名单;

(十一)澄清、说明事项纪要;

(十二)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十三)评标附表。

对评标监督人员或者招标人代表干预正常评标活动,以及对招标投标活动的其他不正当言行,评标委员会应当在评标报告第(十二)项内容中如实记录。

除第(一)、(三)、(四)项内容外,评标委员会所有成员应当在评标报告上逐页签字。对评标结果有不同意见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以书面形式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评标报告应当注明该不同意见。评标委员会成员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又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结果。

新增:3.9.4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后,因有效投标不足3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可以否决全部投标。未否决全部投标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在评标报告中阐明理由并推荐中标候选人。

增加4.0款:

4.0 重新招标

4.1.1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在分析招标失败的原因并采取相应措施后,应当重新招标:

(1)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3个的;

(2)所有投标均被否决的;

(3)中标候选人均未与招标人订立书面合同的。

重新招标的,招标文件和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应当按规定重新报主管部门备案。

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3个的,属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报经项目审批、核准部门批准后可以不再进行招标;其他项目可由招标人自行决定不再进行招标。

依照规定不再进行招标的,招标人可以邀请已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进行谈判,确定项目承担单位,并将谈判报告报对该项目主管部门备案。

1. 评标方法

本次评标采用合理低价法。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按照本章第2.2款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打分,并按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根据招标人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但投标报价低于其成本的除外。综合评分相等时,评标委员会应按照评标办法前附表规定的优先次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确定中标人。

2. 评审标准

2.1 初步评审标准

2.1.1 形式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2 资格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

2.1.2 资格评审标准:见资格预审文件第三章“资格审查办法”详细审查标准(适用于已进行资格预审的)。

2.1.3 响应性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 分值构成与评分标准

2.2.1 分值构成

评标价: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2 评标基准价计算

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3 评标价的偏差率计算

评标价的偏差率计算公式: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4 评分标准

评标价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 评标程序

3.1 初步评审

3.1.1 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提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5.1项至第3.5.6项规定的有关证明和证件的原件,以便核验。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2.1款规定的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

3.1.2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修正的价格经投标人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投标人不接受修正价格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1)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2)总价金额与依据单价计算出的结果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修正总价,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

(3)当单价与数量相乘不等于合价时,以单价计算为准,如果单价有明显的小数点位置差错,应以标出的合价为准,同时对单价予以修正;

(4)当各子目的合价累计不等于总价时,应以各子目合价累计数为准,修正总价。

3.1.3 工程量清单中的投标报价有其他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修正的价格经投标人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投标人不接受修正价格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1)在招标人给定的工程量清单中漏报了某个工程子目的单价、合价或总额价,或所报单价、合价或总额价减少了报价范围,则漏报的工程子目单价、合价和总额价或单价、合价和总额价中减少的报价内容视为已含入其他工程子目的单价、合价和总额价之中。

(2)在招标人给定的工程量清单中多报了某个工程子目的单价、合价或总额价,或所报单价、合价或总额价增加了报价范围,则从投标报价中扣除多报的工程子目报价或工程子目报价中增加了报价范围的部分报价。

(3)当单价与数量的乘积与合价(金额)虽然一致,但投标人修改了该子目的工程数量,则其合价按招标人给定的工程数量乘以投标人所报单价予以修正。

3.1.4 修正后的最终投标报价若超过最高投标限价(如有),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3.1.5 修正后的最终投标报价仅作为签订合同的一个依据,不参与评标价得分的计算。

3.2 详细评审

3.2.1 评标委员会按本章第2.2款规定的量化因素和分值进行打分,并计算出综合评估得分(即评标价得分)。

3.2.2 投标人得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3.2.3 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评标委员会应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并否决其投标。

3.3 投标文件相关信息的核查

3.3.1 评标委员会应对在评标过程中发现的投标人与投标人之间、投标人与招标人之间存在的串通投标的情形进行评审和认定。投标人存在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a.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b.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

c.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中标;

d.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

e.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a.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个人编制;

b.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c.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d.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e.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f.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个人的账户转出。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a.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

b.招标人直接或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

c.招标人明示或暗示投标人压低或抬高投标报价;

d.招标人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

e.招标人明示或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

f.招标人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

(4)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弄虚作假的行为:

a.使用通过受让或租借等方式获取的资格、资质证书投标;

b.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

c.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业绩;

d.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

e.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

f.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

3.4 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说明

3.4.1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明显文字或计算错误进行书面澄清或说明。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投标人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或说明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3.4.2 澄清和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算术性错误的修正除外)。投标人的书面澄清、说明属于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4.3 评标委员会不得暗示或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或说明,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

3.4.4 凡超出招标文件规定的或给发包人带来未曾要求的利益的变化、偏差或其他因素在评标时不予考虑。

3.5评标结果

3.5.1 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外,评标委员会按照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并标明排序。

3.5.2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